本报讯(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芦萍) 工人张某在某企业劳动过程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压断。企业主说,他当日饮酒过量,是“因酒致伤”,不能算工伤。经过审理后,魏都区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判决,该企业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2666万元。9月7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今年27岁的张某是市区某私营企业的工人。2013年3月24日中午,他发现企业机器出现故障,遂进行检查维修,左手食指、中指被成型机械模具压断。
2014年1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该企业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当日中午饮酒过量,自控能力降低,安全意识不强,才发生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因此,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该企业请求驳回张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职工受伤期间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故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26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