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赵贝
讲述人
★马保伟 许昌县五女店法律服务所所长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就是这样,总有些事情事先是无法预料的。许昌县五女店镇的李某就遇到了一件让自己料想不到的事情。
今年2月2日,郭某带领工人给李某的邻居卢某扒房。李某正在自家院子里干农活儿,突然被房子上掉下来的砖砸中,右腿受伤。意外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治疗自己的腿,他先后花费2万余元。卢某支付了1.2万余元,郭某支付了5000多元。
因伤情过重,直到今年4月,李某还是一直卧床不能活动,并且需要第二次手术。李某多次要求郭某赔偿第二次手术所需要的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均被拒绝。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当地村干部多次组织调解,但一直无法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无奈,李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到许昌县五女店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李某的申请后,我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亲自代理这个案件。我详细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并向当时干活儿的工人了解了事发经过。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查阅研究工作后,我征得李某的同意,决定向许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数额。
庭审中,我据理力争,指出郭某带领工人进行扒房施工时,依法负有保障被扒房屋周围人、财、物安全的法定义务。郭某因扒房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李某受伤,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受伤时是在自家院子里,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郭某应当对李某第二次手术所需要的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郭某、李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郭某同意于今年4月8日前赔偿李某第二次手术所需要的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万元。
【办案感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郭某带领工人进行扒房施工,依法就成了被扒房屋的实际管理人。郭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郭某对李某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