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仁科:
因你(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0414005X)自停薪留职手续到期后,一直未到单位工作,2016年6月份你单位通知你上班,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至今你也未到单位上班或说明情况。针对以上情况,我局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开除处理。望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决定即生效。
特此公告
许昌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