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马喜红
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谁都不愿意打官司,但有时候不得不打。老刘是长葛人,任某村一村民小组组长。因让村民退还多占村民小组的地,他胳膊被扭伤。在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他不得不打起官司。
2015年10月,老刘找到本组村民刘某,询问其为何不退还多占村民小组的地。刘某认为,老刘多管闲事。由此,两人发生口角。刘某和站在一旁的刘某某抓住老刘的左手用力向后扭,导致老刘的左胳膊受伤。经医院诊断,老刘的左胳膊骨折,需要手术。刘某和刘某某相互推脱责任,不愿支付医疗费。见此,老刘报案。经鉴定,老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因故意伤害他人,刘某某被批捕。检察机关告知老刘,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5年12月23日,老刘到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该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我办理。接受指派后,我同老刘见了面,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老刘的伤情及出院后的恢复情况。此时,案件已到审判阶段,老刘需要立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和赔偿事宜,我经过调查,决定追加刘某为同案民事被告。在我看来,由于此事因刘某而起,且刘某先动手殴打老刘,其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和刘某某系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刘某某已离异,父母年迈,没有经济来源,赔偿能力不足。
庭审中,刘某某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老刘,但称没有赔偿能力;刘某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当庭调解没有成功。
庭审后,我同老刘进行了沟通。我认为,老刘因邻里纠纷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应得到赔偿,但若坚持较高的赔偿要求,不利于以后的工作和生活。身为村民小组组长,老刘应理性处理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听了我的开导,老刘降低了赔偿诉求。
说通了老刘,我又找到老刘所在村的村干部,希望他们协调处理此事,做刘某和刘某某家属的工作。毕竟,此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刘某某当庭承认错误,确有悔改,且已在看守所关押好几个月,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如果他再被法院判处实刑,两家的仇恨就会更大,不利于纠纷化解,老刘的损失也不能及时得到补偿。
经多方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谅解及民事赔偿协议。刘某、刘某某共同赔偿老刘医疗费和其他损失3万元;老刘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民事赔偿请求。
【办案感言】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过,假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法院判决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被告人愿意支付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那么法院予以认可。
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一定要及时向受援人讲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否则可能造成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