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城事

一女子多次产检正常却生下多病女婴 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鉴定意见中显示“医院的过错与女婴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被判承担住院费、鉴定费等13243.9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本报讯 (记者 毛迎 通讯员 宋小然) 一女子产前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异常。一对龙凤胎出生后,女婴却因多种先天性疾病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最终不治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系医院产前检查漏诊、误诊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68万余元。6月6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已经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医院须赔偿女婴父母43243.93元。

黄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怀孕后在我市某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孕期进行了三次超声检查,均未收到胎儿异常的提示。2015年,黄某在该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对龙凤胎。女婴体检时却被诊断为患有双足内翻畸形、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当即被送进重症监护室。之后,医生告知家属,婴儿随时有生命危险,可能出现神经系统后遗症。黄某遂要求出院。后这名女婴被转入郑州市儿童医院,经临床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肛门闭锁并直肠前庭萎、双侧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郑州市儿童医院建议择期手术。几天后,女婴病情突然恶化,最终不治身亡。黄某认为,自己孕期定期产检,却因医院不负责任漏诊、误诊,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孩子死亡。2016年年底,黄某和丈夫将为其进行产检的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8010元。

2017年4月,经司法鉴定,该医院对黄某的产前超声检查存在过错,与产前未发现胎儿心脏畸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院没有诊断出女婴患肛门闭锁并直肠前庭萎、双侧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存在过错。医院的上述过错与黄某女儿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意见,该医院的过错行为侵害了黄某、孙某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及医疗水平、医疗风险等因素,法院确定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黄某支出住院费、鉴定费等共计18919.9元,该医院应承担13243.93元。鉴定意见中显示“医院的过错与黄某女儿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黄某要求医院赔偿因女儿死亡所产生相关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女儿的死亡给黄某、孙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法院酌定该医院赔偿黄某、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