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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耿谆联合当时在世的花冈劳工,向当年迫害中国劳工的鹿岛组(现日本鹿岛建筑株式会社)提出了谢罪、建立花冈烈士纪念馆、赔偿3项要求,并于1995年将其告上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
此后,他坚决拒绝领取日方提供的不含道歉、赔偿性质的“发放金”。临终前,他还嘱托后人坚持斗争,绝不妥协。
□ 记者 田建军
发起“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1989年12月,耿谆联合当时在世的花冈劳工,向当年迫害中国劳工的鹿岛组(现日本鹿岛建筑株式会社)郑重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向“花冈暴动”罹难者遗属和幸存者谢罪;二是分别在日本大馆市(当年的花冈町)和北京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花冈烈士纪念馆;三是向“花冈暴动”受难者986人每人赔偿550万日元。
在鹿岛建筑株式会社拒不认罪的情况下,1995年6月28日,耿谆作为首席原告,与其他11名花冈暴动幸存者一起,把它告上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这一事件后来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花冈诉讼成为战后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索赔的第一起案例,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同时诉讼斗争起到了揭露日本侵略者强掳和奴役劳工的战争罪行和教育日本人民的作用。中国劳工和战争受害者向日本加害企业讨还公道的正义斗争,也得到了日本和平友好人士和爱国华侨的大力支持。
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后,耿谆等又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从1998年7月开始,一共开了6次庭,到第7次双方达成和解。一直到2000年11月,耿谆才知道,鹿岛建筑株式会社只是拿出5亿日元的捐款,并申明捐款不具有道歉、赔偿的性质。
得知实情后,耿谆气得昏迷了3天。2003年3月14日,他发出严正声明,坚决拒绝领取对方以捐助名义送给自己的“赔偿金”,并要求其道歉。尊严永远比金钱重要,作为一个抗战老兵,耿谆以他的身体力行为中国人的民间索赔树立了典范。
安详离世,骨灰中发现了弹片
2012年8月27日,98岁高龄的耿谆老人安详地离世,走完了他波澜壮阔的一生。
“父亲是2012年8月27日17时20分在家中去世的,走得很安详。由于年轻时在战场上膝盖受了伤,去世前的两年他一直下不了床。去世前几天,他虽然身体很虚弱,几乎吃不进去任何东西,但意识清醒,最后因呼吸衰竭离去。”6月13日上午,耿硕宇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其父亲走时没留下什么遗言,但他的遗愿大家都很清楚,那就是彻底追究日本侵略者的侵华罪行,要求他们向包括“花冈暴动”罹难者遗属和幸存者在内的广大战争受害者真诚道歉并进行合理赔偿;希望日本以史为鉴,今后多做有利于和平、有利于中日友好的事情。
耿谆遗体被火化后,大家在骨灰中发现了许多片状金属物,经过仔细辨认,可以确定至少有5片弹片。耿硕宇说:“父亲的膝盖、腰、耳朵等多个部位都受过伤。我小的时候,经常在他腰上摸来摸去,还能感觉到里面有弹片。”目前,耿硕宇已经将这些弹片和其他一些遗物,捐献给了许昌市烈士陵园永久珍藏。
为继承父亲的遗志,在耿谆去世后的这几年中,耿硕宇等后人整理了老人的故居及其留下来的各种资料。“资料很多,很珍贵。为了充分保护、利用这些资料,所有东西我都按原样摆放,我和家人也从故居里面搬了出来。现在这个地方,是我们临时租住的。”耿硕宇介绍。
拒领“赔偿金”,后人坚持斗争
耿谆一直坚持对日索赔,坚持让鹿岛建筑株式会社道歉,坚持日方建设花冈烈士纪念馆,绝不是谋取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坚持正义,讨回公道,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尊严。临终前,他专门给耿硕宇留下了委托书,一方面赋予儿子继续诉讼、索赔的权利;另一方面嘱咐儿子在任何时候都要以大义为重,不管生活如何困难,都绝不能牺牲民族和个人尊严,领取不含道歉性质的“赔偿金”。
“至今,我们没有领取日方一分钱的‘赔偿金’。我们随时保留向日方诉讼、索赔的权利,既是为了为‘花冈暴动’的遇难者讨公道,也是为了警醒大家,当前日本右翼势力十分猖獗,图谋恢复军国主义的面目昭然若揭,我们必须居安思危,高度警惕。”耿硕宇说。
长期以来,耿谆的事迹、气节、精神,感动了无数的群众,他也赢得了人们的衷心爱戴。“每年的清明节,以及7月7日、8月15日等特殊日子,襄城县都有大量群众自发前去耿谆故居吊唁,还有许昌市乃至全省、全国的群众慕名前去参观、学习。许多人都希望,一直酝酿中的耿谆纪念馆能够早日付诸建设,以纪念先烈、激励后人、弘扬正气。”6月13日,家住襄城县北大街的刘金钟老先生说。
耿谆的浩然正气,不仅赢得了国内民众的一致支持,还赢得了许多国际友人的支持、赞扬。今年清明节期间,日本一对种植水果的农民夫妇和一名60多岁的老先生,还远渡重洋专门赶到襄城县悼念耿谆,令人十分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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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索赔的新途径
从20世纪90年代,虽然“花冈暴动”的中国受害者,纷纷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了谢罪、赔偿等要求,但问题久拖未决。这些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无一例外地未能获得日本法庭的公正裁决。
于是,一些受害者把当年日本的加害者告上了中国法庭。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此案经过二审、再审等程序,最终于2014年由中国法院强制执行,迫使日企支付了赔偿金。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例成功案例,意义非常重大。
这一案件让其他日本加害企业受到了震慑,也让日本侵略战争的中国受害者及遗属受到了鼓舞,看到了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