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眼

继子女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王瑛)因为一套房产,女儿和继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女儿诉至法院。在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调解下,日前,这对本已反目的母女达成和解协议。

2003年,王女士与老李喜结连理,双方均属二婚。婚后,王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周,老李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李,一家四口在老李名下的一处房产内共同生活。王女士与老李共同负担小周和小李的生活及教育费用。3年后,小李为了上学随亲生母亲生活,小周则继续跟着母亲和老李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老李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16年年底,在协商解决老李遗留房产的分割问题时,大学毕业归来的小李与继母王女士未能达成一致。小李认为,房产应王女士和自己一人一半。王女士认为,房产应由自己、小周、小李均分。小李不同意小周继承父亲的房产,遂于今年3月份将王女士告至法院。

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王女士急忙来到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咨询。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的法律工作者藏艳鸽接待了她。

“因老李生前未留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只要能证明小周与老李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小周便享有老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详细了解案情后,藏艳鸽告诉王女士。

听了藏艳鸽的分析,王女士当即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授权藏艳鸽代理自己与小李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接受委托后,藏艳鸽针对小周与老李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进行了调查取证。待证据充分后,藏艳鸽又代表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周为共同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很快,小李接到了法院追加小周为共同原告的通知。回想起一家四口共同生活以及王女士在父亲老李去世后为给自己找工作四处求人的情景,小李态度缓和下来,主动找王女士协商有关事宜。

见小李态度诚恳,回想起当年与小李共同生活时的点点滴滴和去世的老李,王女士也感慨万千。

见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藏艳鸽顺势做起了调解工作,从法到理再到情,将利和弊清清楚楚地摆在双方面前。在藏艳鸽的努力下,王女士、小周同小李达成了和解协议。

不久,老李遗留的房产作价47万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当场一次性支付小李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