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眼

怀孕后被辞退,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朱新宇

讲述人★贾耀鑫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孕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然而,怀孕的方女士非但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反而被单位辞退了。

方女士住在许昌市区,去年12月份应聘到许昌某驾校,月工资3000元。上班后,该驾校从未给方女士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更让方女士气愤的是,怀孕后的她不仅没有享受到怀孕女工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而且被无故辞退,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是忍还是维权?方女士果断选择了后者。5月11日,方女士来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该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我具体办理。我“第一时间”与方女士取得了联系,多方奔走帮其收集、固定证据,包括方女士的值班日志、证人证言及工资条等。之后,我帮助她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为降低受援人的诉讼成本,让其尽快拿到应得的补偿,我多次前往许昌某驾校与有关负责人沟通,释法说理,明确指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告知这种行为对他们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我还从人情的角度,向他们说明关照女工尤其是怀孕女工,不仅是人之常情,而且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政府和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的。我认为,许昌某驾校不仅没有对方女士进行人性关照,而且无故将其辞退,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在我的努力下,许昌某驾校有关负责人渐渐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初步达成和解协议。

6月16日,此案开庭审理,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许昌某驾校于2017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向受援人方女士支付补偿金5000元。

【办案感言】

本案为典型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辞退孕妇是违法行为,被辞退的孕妇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要求赔偿。

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工因怀孕或生子被辞退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案中,许昌某驾校不仅没有为受援人方女士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让方女士无法享受怀孕后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而且无故将其辞退,明显违犯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点赞的是,方女士没有忍忍就算了,而是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作为一名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在劳动、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司法部门应及时给予她们司法救济,避免她们求助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