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贾耀鑫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民张某家住许昌市区,自2013年2月起,一直在许昌某科技公司做水电工。去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和平时一样正常工作,没想到意外突然而至,左手被挤伤,经诊断系左手食指末端缺损。经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伤害为工伤。后来,张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拿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后,张某到许昌某科技公司找有关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可是,虽然张某多次努力,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无奈,张某向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我具体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我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发现,在张某工作期间,许昌某科技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许昌某科技公司的做法,很明显与上述规定相悖。
经过充分的准备,我指导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许昌某科技公司予以赔偿。经审理,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许昌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办案感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体制、机制越来越完善,方法、措施越来越全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要么忍气吞声吃个“哑巴亏”,要么情绪激动走向极端。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他们中有不少人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在我的帮助下成功依法维权,对更多的劳动者而言,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看到张某维权成功后发自内心的微笑,我也替他高兴。与此同时,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程中肩负的职责是多么重要,并进一步坚定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