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王冲) 从19岁起,他先后5次因盗窃入狱。但每次重获自由后,他都不思悔改。3月1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他第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3年零10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现年44岁的何某是汝州市人,1994年至2013年曾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期最长的是2013年那次,获刑3年零6个月。不过,他这次没有入狱服刑,而是监外执行。
矫正期间,何某找到同村的杨某,提议一起去超市弄点儿钱花。杨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当时正处在缓刑考验期内。
提议得到杨某响应后,何某去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无牌照轿车,专门用来盗窃时开。此后,天一黑,何某就开车在周边县(市)的乡村转悠,寻找装有卷闸门的超市,有时带着杨某,有时独自一人。何某自制了一种开锁工具,专门针对卷闸门的十字锁。
2017年4月至8月,何某辗转禹州市11个乡(镇、办)盗窃香烟、现金等财物,先后作案17起,案值近42万元。对于偷来的现金,何某会与参与盗窃的杨某瓜分。至于香烟,何某转手卖给开超市的焦某。焦某也是汝州市人,其超市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销售香烟。尽管知道这些香烟来路不正,但贪小便宜的焦某还是多次从何某处低价收购,转卖给他人。
短短4个月,十几家农村超市被盗。警方迅速出击,何某、杨某、焦某相继落网。去年10月,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矫正期间,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专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
去年年底,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杨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10个月、3年零3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5万元;被告人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后来,何某、杨某提出上诉。不久前,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