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摒弃不良驾驶习惯 遵章守规平安出行

本报讯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强)汽车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伙伴”。怎样驾车才能保证安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很有学问。驾驶人如果不注重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昨日,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几起交通事故案例,值得广大驾驶人注意。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

保持安全距离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可是,个别驾驶人驾车时速度较快,由于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距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2月10日16时许,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陈某驾驶小轿车行至永登高速公路231公里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一个多小时后,永登高速公路237公里处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前方同车道内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原因也是安全距离不够。

【警方提醒】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若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应适当加大车距。

想要变更车道

务必提前开启转向灯

变更车道时提前打转向灯是常识,但个别驾驶人不当回事儿。2月2日10时40分,市区新兴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张某和张某某均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兴路与毓秀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张某想要变道,但不慎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我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负全部责任。该条例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警方提醒】随意变更车道,看似是习惯问题,实则是个别驾驶人安全驾驶这根弦绷得不紧。超车或变更车道时,驾驶人切记提前打转向灯提醒后方车辆,只有在确定后方无车辆超车意图、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时才能完成操作,切不可随意变道加塞。

驾驶车辆时保持专注

时刻注意周围车辆和行人

驾驶人驾车在路上行驶,必须时刻保持专注。2月5日17时38分,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市区新兴路与六一路交叉口东10米处时,由于不专注,将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老汉撞倒在地,导致张老汉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小型客车驾驶人刘某却没有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张老汉却没有走人行横道,且没有下车推行。经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和张老汉负事故同等责任。

【警方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