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杨亚菲) 商家出售价值640元的食用油,因涉嫌误导消费者,被长葛市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6400元。这个案例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今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经典案例。
食品标签误导,商家“退一赔十”
2016年,安徽消费者王刚(化名)在长葛市某商贸公司以128元/桶的价格购买了5桶5L装调和油,共花费640元。
这5桶油的外包装配料表中均写明含有葵花子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且标签上“食用调和油、橄榄原香型”几个字明显大于其他字,标示“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子油精制而成,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87%”,但标签上未标注葵花子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含量。
王刚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这5桶油的标签内容与上述规定严重不符。
因未能与该商贸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刚起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王刚货款640元,给付赔偿金64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也受保护
被告在上诉中辩称,原告王刚在短时间内先后在许昌市范围内不同超市大量购买涉案产品,随后立即提出10倍赔偿诉讼,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和索赔行为,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保护。
3月1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案中,被告出售的调和油的标签反复强调某一特征和成分,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认知错误。虽然王刚知假买假,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获评保护消费者权益经典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调和油标签的差异性文字叙述,吸引消费者对橄榄油成分加以关注的故意较为明显,且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认知错误,属于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10倍赔偿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依法支持购买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款,对现阶段规范食品、药品消费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在全国同类案例中也具有比较重要的示范作用。
这个案例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今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