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我市首例网络用工关系认定案件审结

外卖快递员被解雇,网络公司补偿工资

法官提醒:网络用工,双方也得签劳动合同

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陈磊) 近年来,快递服务业异军突起,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五一前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全市首例网络用工关系认定案件。外卖快递员张某最终被认定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获得双倍工资差额补偿。

公司在许昌

招聘快递员在上海送外卖

张某是商丘市夏邑县人。2017年5月,他和在上海打工的老乡一同入职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在上海的外卖快递员。按照约定,他的报酬为每月底薪3080元(达到公司规定的出勤率)加提成(按接单量计算)、补助等。

入职后,经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站站长审批,张某注册了外卖APP,每天通过APP签到。该公司则通过APP对张某每月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给他发工资。不过,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拒签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被公司开除

去年6月,张某突然接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一份空白劳动合同。经过一番考虑,张某表示自己不能签空白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人称如果张某不签合同,公司就不能继续用他了。数日后,张某被该公司开除。

同月,张某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其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诉求。

拿到裁定书后,张某松了一口气,殊不知有两场官司在等着他。

法院一审判决

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8年7月,由于不服仲裁结果,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所在地法院——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张某为兼职人员,公司根据接单量向其支付报酬;张某的手机由其自由掌控,公司不能强制其接单。

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提交的工作时用过的APP截图、出勤记录、工资流水显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张某为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职员工,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张某的出勤情况按月为其发放工资,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3.388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是许昌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网络用工关系认定案件。认定网络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严格依据两种关系的区分标准,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谓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自用工之日起,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具有劳动法语境下的人格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张某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固定期限形成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在用工初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书面明确用工关系,既不要恶意规避劳动法,也不要有意模糊双方关系的性质,以免产生争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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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