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舒平) “我们结婚只有半年时间,如今却闹起了离婚。家里给我办婚礼花了不少钱,而且婚前给了女方不少彩礼。”5月19日,市民马先生拨打晨报热线电话2770000询问,他能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马先生说,2018年10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赵女士,两人相处10多天便开始谈婚论嫁。马先生及其母亲东拼西凑,先后将31000元礼金交给赵女士及其父母,还给赵女士买了纯金饰品4件、玉镯1个。很快,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0多天,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她一气之下回了娘家。”马先生说,5月9日,赵女士向马先生提出离婚。马先生同意离婚,但想让赵女士返还礼金和所有金饰。赵女士不同意。其认为,按照民间风俗,结婚后女方不需要退还男方彩礼。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孙胜利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马先生和赵女士结婚时间短,且马先生付给赵女士的彩礼及购置金首饰的款项是马先生家里东拼西凑借来的,因此马先生要求赵女士返还彩礼和金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