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城事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暨维护校园安全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维护校园安全的典型案例

让我们以爱的名义,保护你!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陈磊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0日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暨维护校园安全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维护校园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学校军训时受伤

学校被判决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今年18岁的孟某是市区某中学学生。他在初三参加学校军训时,不慎摔倒受伤。当日,孟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和石骨症(又称大理石骨、原发性脆性骨硬化、硬化增生性骨病和粉笔样骨,是一种少见的骨发育障碍性疾病)。在住院期间,孟某共花费医疗费1.876184万元,后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庭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孟某系某校学生,事发时已在学校就读两年,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对学生是否存在特定疾病进行了解,并在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时予以注意。

该校对孟某患有石骨症的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以致未妥善安排孟某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本案发生。该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孟某受伤时已满14周岁,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有所了解,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有避免身体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由于其疏于注意,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该校对孟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葛京涛说,因上体育课出现伤害事故是校园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学校应规范场地布置,增加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师生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提升学生自我救助能力等,将隐患扼杀在源头。同时,学校应充分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针对身体素质不同的学生进行个性化体育教育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案例二】

玩滑梯的孩子砸伤跑步的孩子

幼儿园承担20%赔偿责任

梁某与徐某原是市区某幼儿园学生。事发当日下午,幼儿园已经放学,梁某与徐某被家长接到后均在幼儿园里的游戏场地上玩耍。不料,徐某在从滑梯上跳下时,刚好将正在附近跑步玩耍的梁某砸倒。其后,梁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硬膜下积液、积血,左侧颞极蛛网膜囊肿,共花费医疗费10.832663万元、交通费3000元。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梁某的病情应为在某幼儿园被徐某砸到,头部着地而形成。徐某虽当时不满6周岁,但对如何在滑梯上安全玩耍应有正确的认知。其从滑梯上直接跳下,具有过错。该过错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徐某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损害发生在某幼儿园放学家长接手后,但是幼儿园的学生年龄较小,某幼儿园对放学后留在学校游戏场地玩耍的学生仍具有适当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梁某在宽阔的游戏场地跑步玩耍系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使然,在跑步玩耍时亦不可能意识到会有他人从滑梯上跳下,故梁某对本案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最终,法庭判决徐某父母赔偿梁某近9万元,某幼儿园赔偿梁某2万余元。

葛京涛认为,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徐某因属于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有限,加上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

校园时光是人一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时光。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广大青少年的成长和祖国的未来。

根据我市两级法院对近3年来办理的校园安全案件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和对全市2000余名师生的走访调查发现:校园安全事件主要发生在14岁至16岁,但近年来小学阶段发生的比例越来越高,低龄化趋势明显。

校园安全事件主要涉及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校园欺凌与暴力、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等,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教育缺失、校方管理不力、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够等,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目前,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为此,葛京涛提醒学校和家长,为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将家庭教育和学校监管相结合。家长要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更要尽到监管职责,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