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舒平 通讯员 乔瑞峰) 河堤土不能随意挖,鄢陵县一名男子因挖河堤土而受到法律的制裁。7月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兵伙同席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雇车在夜间盗挖鄢陵县陶城镇前席村附近的白潭沟和没底沟河堤土2000方,卖给鄢陵县南坞镇孙老庄村村民轩某用于填坑,得赃款60000元。除支付雇车等费用外,剩余赃款由被告人张某兵和席某等人分得。经认定,被盗土方价值20000元。
白潭沟、没底沟均系鄢陵县防洪排涝河道。张某兵盗挖河堤土,造成堤防功能受损,影响防洪排涝,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被张某兵盗挖的堤防修复治理费用为74108.01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张某兵涉及刑事犯罪部分进行指控,还就其民事侵权部分进行举证和质证,全面阐述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污染环境的客观事实及判令其赔偿堤防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的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兵当庭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治理,当庭赔偿修复治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并赔偿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