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眼

为口腹之欲多次盗窃案值不大但已构成犯罪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哲 韩志华

实施盗窃犯罪者多为谋财,单为口腹之欲的很少见。7月25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她想吃肉又不愿意花钱,竟先后4次“光顾”同一肉摊儿。

邓女士家住许昌市区,在一农贸市场经营一个卖羊肉的摊位。今年春节期间,邓女士的摊位丢了1.5公斤羊排和1.5公斤羊肉。由于忙着做生意,邓女士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没想到,今年2月中旬,邓女士的摊位再次失窃,7公斤羊脊骨、3.5公斤羊油、3.5公斤羊腿肉被盗。为弄清楚情况,邓女士在摊位处装了一个摄像头,后来成功拍下盗窃者的身影。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女性,姓杨,今年39岁,家住建安区某村。据杨某供述,由于家里条件不太好,她想吃肉又不愿意花钱,才多次盗窃。至于为何连续盗窃邓女士的摊位,杨某说,因为邓女士摊位中的冰箱没有上锁,有东西她就顺手拿点儿。经鉴定,杨某盗窃财物案值471元。案发后,约2.4公斤羊腿肉、约3.3公斤羊油被追回并发还给邓女士,其余的已被杨某食用。

今年6月,此案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虽然杨某多次盗窃累计犯罪金额未达2000元的盗窃罪构罪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同样构成盗窃罪。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已退赃,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该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罚金1000元。

“像杨某这样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而多次盗窃的很少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她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她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在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管做什么事情,都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商家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店中的财物,有必要的可安装摄像头,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