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即日起,我市对违法 销售使用燃煤行为 实行有奖举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莉莉 通讯员 董文蕾) 10月11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市散烧办)获悉,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散煤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即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散烧办)对违法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者100元至1000元奖励。

有奖举报内容为: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在“禁煤区”外生产、销售散煤的,经营性单位(商户)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的洁净型煤(或没有包装的洁净型煤)的,向“禁煤区”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洁净型煤的。

发现以上行为,市民可以“第一时间”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有: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2315或2977059进行举报;信件举报,通信地址是许昌市东城区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608室;来访举报,举报人可携带相关证据到许昌市散烧办(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608室)进行举报;邮箱举报(xcxbk@126.com)。

举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是影像、录音、证明、票据等。只要有明确的违法交易信息,经查证属实,举报“禁煤区”内经营型单位(商户)用煤每处奖励100元,举报流动散煤经营车辆每次奖励500元,举报散煤销售网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每处奖励1000元。各县(市、区)散烧办从受理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