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佳倩 通讯员 樊玲
12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医保中心获悉,为有效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负担,我市将对“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据了解,“两病”患者约占我市人口的1/4。
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
市医保局医保中心居民科工作人员彭诚解释,这项政策保障的对象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患“两病”,需要进行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I型糖尿病鉴定标准的患者。
“患者需要到各县(市、区)选定的承担本地‘两病’确诊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断。确诊患‘两病’的,由定点医疗结构开具全市统一的‘两病’诊断证明。”彭诚说,“两病”参保人员持“两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
“两病”参保人员登记建档后次月开始享受“两病”门诊用药的报销待遇。
长期在外地务工或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在外地不方便,可以交由家人代办,但必须提供‘两病’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彭诚说,如果由于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两病”参保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后,档案仍由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
报销比例为50%
“两病”参保人员使用规定范围内药品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如,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了50元治疗“两病”的规定药物,如果是甲类药,可以报销25元;如果是乙类药,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50%报销。
报销金额不设起付线,但是有限额。高血压年报销限额200元,超出部分自己承担。糖尿病年报销限额28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报销限额按280元执行。
患者不能享受重复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不重复纳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对已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管理的“两病”患者,仍按门诊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执行。药品费用合规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其他保障范围。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费用在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长期在外地务工或居住的“两病”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和“两病”登记建档后,持居住地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药发票与处方(购药清单),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为了方便患者,这项政策延长了处方量,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量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
“这一政策11月30日开始实施,确保参保居民年内享受待遇。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看到后尽快申请、办理。”彭诚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