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便民

全市各地法院审判醉驾案件将统一量刑尺度,确保量刑平衡

今后,法院对醉驾的审判罚金会更多

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靳要攀) 今后,我市各地法院在审判醉驾案件时,将统一量刑尺度,确保量刑平衡,提高罚金刑数额,规范罚金刑的裁判标准。这是记者12月5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所以各个法院之间、各个案件之间的判决结果不完全一致,拘役期限、罚金刑数额等都有一定的差别。

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日前召开的全省法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今后我市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统一量刑尺度,确保量刑平衡,统一主刑上的裁量标准,准确把握缓刑、免刑适用标准,提高罚金刑数额,规范罚金刑的裁判标准。目的是加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执行等节点的衔接,实现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宝生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元旦、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以酒助兴虽是人之常情,但为了自身和全社会的安全,请大家在任何时候都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努力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自觉杜绝醉驾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