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张觉敏) 12月6日,记者获悉,按照《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对8—10月份各县(市、区)环境质量进行了考评。
8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奖励总额为114万元、扣收总额为322.5万元。受到资金奖励的共有5个县(区),由高到低依次为鄢陵县和东城区各36万元、襄城县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18万元、魏都区6万元;受到资金扣收的共有7个县(市、区),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95万元、魏都区65万元、禹州市62.5万元、长葛市45万元、建安区25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2.5万元、襄城县7.5万元。
9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奖励总额为30万元、扣收总额为302.5万元。受到资金奖励的共有2个区,由高到低依次为东城区24万元、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6万元;受到资金扣收的共有7个县(市、区),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90万元、鄢陵县65万元、魏都区47.5万元、禹州市37.5万元、襄城县25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2.5万元、长葛市15万元。
10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奖励总额为18万元、扣收总额为247.5万元。受到资金奖励的为东城区18万元;受到资金扣收的共有8个县(市、区),由高到低依次为禹州市67.5万元、建安区55万元、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32.5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5万元、鄢陵县和魏都区各22.5万元、长葛市15万元、东城区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