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安区金融工作局将对在建安区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经营债券发行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机构进行排查登记。上述四类机构请于12月30日前主动前来登记备案。
逾期未登记且被监管机构发现的,将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予以清理整顿。
登记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厦4102A房间
联系电话:5111317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