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我市试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 入市要有合格证

本报讯 (记者 张铮) 从2020年开始,我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这是记者1月3日在采访中了解到的。

据了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我市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食用农产品上市时要有合格证,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包含产品名称和数量(重量)、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生产者应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承诺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方式是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另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将合格证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入市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