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特刊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许疫情防指办〔2020〕6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规定,经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春节后许昌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国家疾控保障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尽早安排,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各企业要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南》,落实防控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各企业在复工复产之前,须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南》,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在制定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

三、有条件的企业要鼓励职工通过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四、企业及职工应严格按照《许昌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落实单位和个人防控措施。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