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指以非黏土为主要原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安全环保、经济适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因地制宜,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