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这仨人被“限驾”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郑晓娟 刘少玄

这仨人被“限驾”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郑晓娟 刘少玄

称无力偿还债务,但又照常驾车出行。针对这种行为,日前,禹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批“限制驾驶令”,限制3名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以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据该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限制驾驶令”,是通过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惩戒措施,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让其“寸步难行”。

此次被该法院“限驾”的3名失信被执行人共涉及2起案件。赵某攀、吴某阳分别是禹州某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5年,该公司向禹州某金融机构贷款2500万元,在2018年归还2000万元本金后,便不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禹州某金融机构遂将其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法院依法判决禹州某纺织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赵某攀、吴某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禹州某纺织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禹州某金融机构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该法院依法向失信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并依法发起网络查控,冻结其银行账户。今年3月24日,该法院向赵某攀、吴某阳发出“限制驾驶令”。

另一名被“限驾”的失信被执行人叫赵某东,是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数年前,李某、王某在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以包工形式从事排水沟砌筑工作,工程完工后迟迟未拿到劳务款。在多次讨要无果后,两人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该法院依法判决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向两人支付劳务款29100元。一个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法院依法冻结了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的银行账户。今年3月24日,该法院向赵某东发出“限制驾驶令”。

“被‘限驾’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不管是驾驶本人名下车辆还是非本人名下车辆,如有违反,都将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发现“限驾”失信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请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