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李俊甫)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与广大小区业主利益息息相关。那么,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是咋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否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未出售的房屋由谁来交维修资金?4月1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到市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
市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商品住宅的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发放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告知书。购房人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告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并建立业主分户。
根据《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不得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于开发建设单位,否则承担一切经济风险。
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先予足额垫交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时足额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