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能助兴,亦能惹祸。日前,魏都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酒后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吧!
男子酒后摔伤昏迷
父母起诉要求同饮者赔偿
这件事发生于2018年。当年5月23日18时许,家住市区的张某和妻子邀请朋友徐某、范某、王某,以及他们的妻儿,相约在市区某夜市摊儿吃饭。席间,张某得知该夜市有演出,遂电话邀请郭某前来吃饭看演出。当日20时许,郭某到达吃饭地点。酒足饭饱后,众人各自回家。
当日22时许,魏都区警方接到路人报警,称在市区延安路与华佗路交叉口东50米处发现一名男子摔倒在地,旁边有一摊血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该男子是酒后独自骑车回家的郭某。警方调查后认为,郭某系骑电动自行车自行摔倒,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
事发后,郭某被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救治,至今昏迷。住院期间,单身的郭某一直由其年迈的父母轮流照顾。后来,因不堪巨额医疗费,郭某的父母为郭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由于郭某需要特殊护理,郭某的父母将其送到老年公寓。其间,郭某的父母一直与张某、徐某、范某、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果。
2019年8月,郭某的父亲作为郭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张某等4人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经鉴定,郭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其各项损失共计166万余元。
原告自负90%的责任
剩余的10%由4名被告共担
为确保案结事了,开庭前、审理中,此案的承办法官吴真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是,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吴真真当机立断,及时判决。
“郭某系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摔伤头部致意外伤害,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王某、范某、徐某对其有强行劝酒、灌酒、言语刺激等行为,也并未举证说明其离开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郭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吴真真说。
吴真真告诉记者,张某、王某、范某、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郭某饮酒后均未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护送等义务,且这种不作为与郭某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张某等4人应对郭某的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考虑原告、被告的过错程度,今年2月25日,该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自身承担9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徐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范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
收到判决书后,张某、王某等人均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履行赔偿义务,但因经济条件一般,加之受疫情影响,恐无法按时履行。
为使赔偿款尽快到位,吴真真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范某当场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尽快支付。
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
都应把握好度
“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类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但如果发生以下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真真说。
这4种情况分别是: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神志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未劝阻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
在此,吴真真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把握好度。对喝醉的人,尽量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对开车的朋友,应劝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