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调整和发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氧化铝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结构、保温、装饰等多功能复合一体化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及防火、抗震、室内环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