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鄢陵一“黑老大”被判无期

本报讯 (记者 张汉杰 通讯员 王皓) 4月2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鄢陵县柴某某等5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柴某某涉及14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1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22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柴某某先后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柴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控制的公司等为平台,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骗取补偿款和贷款等手段不断壮大、维系势力。该组织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恃强凌弱、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暴力威慑、造成心理恐惧。

该组织无视法律,多次公然与政府、司法部门对抗,随意殴打辱骂国家工作人员,肆意扰乱人民法院庭审秩序,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5名骨干分别被判处15年至2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0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