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非法买卖手机卡 后患无穷害人害己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非法买卖手机卡,后患无穷。买家利用这些手机卡,可以在不用登记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于非法买卖手机卡这种违法行为,禹州市公安局严厉打击不放松。4月28日,该局侦破一起非法买卖手机卡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今年4月初,禹州市公安局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民警掌握一条线索。该线索显示,禹州市有人用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并将手机卡非法卖给不法分子获取利益。

掌握该线索后,民警认真梳理分析,经过仔细排查比对,迅速锁定了乔某、闫某、袁某、李某4名犯罪嫌疑人。民警经缜密侦查,最终成功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乔某如实供述了其是如何走上买卖手机卡这条犯罪道路的。据供述,今年年初,他经朋友介绍,掌握了一条非法买卖手机卡牟利的渠道。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他便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之后卖掉“挣钱”。后来,他通过网络发布兼职广告,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闫某、袁某、李某3人,让他们收购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卡100余张,然后卖掉获取高额利润。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禹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借这起案件,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提醒市民,通过非官方渠道买卖手机卡属于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市民特别是急于兼职赚取外快的学生,务必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被金钱迷惑,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法律链接

2019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