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城事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经审查,我处于2015年2月2日出具的2015许天证(民)字第44号公证书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1002民初33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毛敏及其父亲毛乐平的继承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处决定撤销该公证书。该公证书从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许昌市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

2020年5月14日

2020许天(撤)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