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庭审时说谎话 依法被罚5000元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崔佳

法庭是一个神圣而威严的地方,不容许任何人亵渎和蔑视。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岂不知这样做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5月20日,襄城县的尹某就因为庭审时说谎被罚款5000元。

尹某现年51岁,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在一审庭审中,尹某称于2018年6月1日借给盛某10万元,并提供了盛某签名的借据和收条。盛某答辩称2018年6月1日并未借款,尹某出示的借条是其2017年分3笔借款后重新更换的。对于盛某的答辩,尹某不予认可。2019年10月,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判决认定了2018年6月1日出借的款项。盛某不服,提起上诉。

让人意外的是,在二审庭审中,当二审法官询问尹某借款经过时,尹某竟对盛某的答辩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5月12日,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尹某与盛某对借款经过及事实陈述一致。5月19日,经该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天,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尹某两次庭审陈诉自相矛盾。其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我们依法对尹某进行罚款。”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不是儿戏,庭审陈述、证据提供一定要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