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统计并填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生产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