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李俊甫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与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如何分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是什么?6月22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到市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
程序是什么?
提交申请:申请人受相关业主委托,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使用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告知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
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并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占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要在相关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现场勘查:方案公示期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受损部位损坏情况、方案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办理备案: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作出使用核准决定,并将使用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同施工单位签订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使用方案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维修项目完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相关单位等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签字,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工程决算、竣工和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资金划转: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施工单位的账户。
哪些情形
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单位施工损坏、管理不到位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未过保修期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如何分摊?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确定需分摊费用业主的列支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物业区域内业主按照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并从物业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并从整幢楼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屋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相关规定分摊。
未售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分账户金额不足的业主,按照规定续交应当分摊的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按规定续交应当分摊的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县(市、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