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又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摧毁!

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姚永丽) 7月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禹州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于张某芳等14人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职务侵占等罪,已被该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我市近期摧毁的又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芳在担任禹州市苌庄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笼络该村村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芳为首,以被告人郭某彬、张某伟、田某涛、党某同、李某刚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芳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纠集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石料,情节特别严重;在某石灰窑工作期间,利用购买石料的便利,将购买石料的剩余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有配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遂判处张某芳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2万元。根据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10个月至5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是村干部。张某芳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不带头搞好村里各项工作,而是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手段笼络村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对农村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恶劣影响。法院通过对农村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快进行审理,肃清了一批农村黑恶势力,净化了农村政治生态,守护了群众平安。”在二审中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