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打官司找人作伪证 后果很严重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打官司有输有赢,关键看证据。7月6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这起案件中,原告为赢得官司,竟找人在法庭上作伪证,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此案原告为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为赵某、许某夫妇。该公司诉称,2014年7月14日,赵某、许某夫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该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公司为两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2015年12月29日,因赵某、许某夫妇没有按期偿还当月银行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从该公司账户中将赵某、许某夫妇拖欠的2万余元扣收。该公司多次要求赵某、许某夫妇偿还该款项无果,遂将其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追偿。

庭审中,赵某、许某夫妇拒绝偿还此款项,辩称不知道银行从某房地产公司账户上扣收2万余元房贷月供的事情。本案所涉房产虽以赵某的名字购买,但实际是其女儿所购,首付款及月供都是其女儿以赵某的名义支付的。该公司及银行也知道真正的买房人是赵某的女儿,但从未向其追要过有关款项。再者,即便扣款属实,本案也已过诉讼时效。

为证明主张,原告、被告及银行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向法庭申请证人王某、陈某出庭作证。王某、陈某均称,2017年国庆节期间,他们曾到涉案房产处向被告索要欠款。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证人、证言是假的,理由是涉案房产已于2017年5月转卖他人,且该案外人于购房次日便入住。该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证人、证言是假的,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被银行扣款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原告未在该期间内起诉被告,且向法院提供伪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恰巧说明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换而言之,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由应予成立。”此案承办法官席应彪告诉记者。

庭审后,某房地产公司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因该公司有不诚信诉讼行为,该法院对其撤诉申请未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服判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由此引发了不诚信诉讼问题。”席应彪说。

所谓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找人在法庭上作伪证,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若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证人作伪证,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席应彪告诫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务必如实陈述,切勿自作聪明,否则只能自食其果。席应彪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若要主张权利,请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