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贪小利盗窃窨井盖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起诉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曹佳俊

直径一米左右的窨井盖在马路上随处可见,看似不起眼儿,一旦丢失,对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将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导致车毁人亡。家住魏都区的张某,为了蝇头小利,竟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盗窃窨井盖18个。日前,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

张某现年60岁,平时一个人生活,靠打零工、收废品谋生。有一次,他和人闲谈时听说窨井盖可以卖钱,便记在了心里。之后,他白天骑着电动三轮车四处踩点,凌晨时外出将路上比较松动、容易搬动的窨井盖撬下盗走。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张某先后在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50米至300米处路西、魏武大道与新兴路交叉口向东280米等7处路段,盗窃城市通行非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盖共计18个。

今年3月,市政部门负责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窨井盖被盗后报了警。很快,张某被警方抓获。经讯问,张某将偷得的窨井盖卖给废品回收站,至案发时已销赃2次,累计获利500余元。对于涉案废品收购点,警方调查取证后发现,收废品的马某不知是窨井盖,收购时尽了询问义务,且在了解情况后,主动退还全部涉案窨井盖。

今年6月,此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鉴于张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该检察院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4年”的量刑建议。

“窨井盖虽然属城市公共设施的‘细枝末节’,却关系居民‘脚底下的安全’。根据我国法律,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窨井盖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承办此案的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建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