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口罩供不应求。在襄城县,4名男子预谋后生产不合格婴幼儿口罩,并通过网店向外销售14652个。7月2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崔某现年38岁,家住襄城县十里铺镇某村,开了一家网店,经营婴幼儿用品,其中包括口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崔某网店库存的婴幼儿口罩很快销售一空。眼见口罩紧俏,他便出资购买生产口罩的机器和原材料,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于1月28日开始在自家仓库内和同村村民付某的家里生产婴幼儿口罩。与崔某同村的崔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并负责管理、监工和发工资。来自河北省的杨某作为崔某请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机器维护,教工人如何操作机器。
2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查获该窝点,查扣未销售的成品口罩36018个、半成品口罩24380个。截至案发,崔某通过网店向外销售婴幼儿口罩14652个,案值13万余元。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崔某生产的口罩在过滤方面不合格。
案发后,付某、崔某等人先后投案自首。今年3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崔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崔某某、付某、杨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某、付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7月2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7万元不等。4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13万余元也被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