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龟是长寿的象征,深受大家喜爱,不少人喜欢在家中饲养。不过,不是所有龟类都能当宠物饲养。呆萌的陆龟绝大部分属于国家保护动物,非法买卖、运输均涉嫌犯罪。8月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心存侥幸
在家饲养稀有龟类
32岁的李某家住禹州市,喜欢养龟,之前养的都是花龟之类的普通龟。2017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花1000元钱从网上买了2只欧陆龟。收到龟后,李某查询了它们的生活习性、饲养知识等,结果发现它们是国家保护动物。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龟是不允许买卖的。可是,喜爱乌龟的李某心存侥幸,认为公安机关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家中养这种龟。再者,他认为这种龟是自己在家中养着玩的,没有危害到别人,应该不碍事。此后两年间,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他在网上陆续买了不少稀有龟类。
2019年7月15日,许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红腿陆龟。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等待交易的李某抓获。
随后,民警对李某家进行了搜查,共查获乌龟10只。其中,黄喉拟水龟、赫尔曼龟、红腿陆龟、黄缘盒龟各1只。经鉴定,这4只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法庭上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5月,此案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国家禁止私自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今年7月,该检察院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8月4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我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审判长念在我是初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不可“任性”
此案审判长韩志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作为宠物饲养。”据介绍,这些动物主要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此,韩志华提醒宠物店店主和宠物爱好者,在购买、饲养“另类”宠物前,一定要做好功课,详细了解饲养宠物的“禁区”,切勿因新奇、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异宠”饲养,更不能非法买卖、运输此类动物,以免触犯法律。
“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也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更不是用于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韩志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