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捡到手机不归还 盗用微信消费更不该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二歌

“我们一定好好做人,做一个对家庭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日前,在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接过检察官递过来的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和妻子李某表态说。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陈某家住魏都区,家里有一辆厢货车,靠送货为生。去年10月26日中午,陈某和妻子开车去建安区送货,途中捡到一部手机。捡到手机后,两人没有想办法联系失主,而是抱着占小便宜的心态直接将手机关闭。吃午饭时,两人拿出手机打开,意外发现手机没有设开机密码。失主的微信是不是可以扫码支付呢?两人有了其他想法。

当日下午,陈某和妻子送完货以后去了商场,发现失主对手机微信进行了设置,扫码支付超过500元时需要密码,低于500元则不用。当日16时至18时,两人使用捡来的手机,采用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分9次买了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及衣服,共计消费3030.7元。

在陈某夫妇忙着用捡来的手机消费时,失主史女士正在补办遗失手机的手机卡。这部手机,史女士刚买了3天,还没来得及设置密码。手机丢失后,史女士曾用丈夫的微信给自己的微信发信息、打语音电话,但始终没有人接听。无奈,史女士只好补办手机卡。

让史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卡刚补办好并装到新手机里,便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提醒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被接连消费3笔。史女士赶紧登录自己的微信查看,发现微信钱包里的钱之前已被消费6笔。这9笔消费均发生在其手机丢失后,史女士当即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手机消费记录,民警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妻子李某抓获。经讯问,两人供述了捡到手机后用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消费的犯罪事实。

今年7月,此案被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官郑建业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依法讯问了陈某夫妇。

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治病救人”的办案理念,郑建业主动联系被害人史女士。郑建业做了大量和解工作,希望史女士看在陈某夫妇走上犯罪道路系一时糊涂、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已退还钱款和手机的份儿上,原谅两人。在郑建业的努力下,史女士最终原谅了陈某夫妇,希望司法机关对他们从轻处理。

按照规定,今年8月初,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作为案件承办人,郑建业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阐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检察官的想法,民警、被害人史女士均当场表示支持。随后,该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夫妇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捡到别人的东西,若直接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郑建业告诉记者。本案中,陈某夫妇捡到他人手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此,郑建业提醒广大群众,鉴于手机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一定要设置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以防手机不慎丢失时钱款被盗用。手机丢失后,群众应“第一时间”补办手机卡,并对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号、支付宝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