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毒品害人害己害家庭 千万不要沾染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毒品,摧残人的心灵,践踏人的自尊,剥夺人的生命。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颍川中心派出所抓获两名吸毒人员,磨街派出所侦破一起贩毒案件,再次向社会展示了对涉毒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注射毒品

两人全被行政拘留

在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专项活动中,禹州市公安局颍川中心派出所民警把摸排消除影响社会平安的隐患作为重点。

8月13日,该所民警获悉有人在禹州市某小旅馆内吸毒,遂将情况汇报给颍川中心派出所所长武斌杰。武斌杰立即抽调精干警力进行抓捕,但未能成功。

经查,吸毒人员系郑某(女)。民警采取多种手段,掌握了郑某的生活轨迹。8月14日晚,民警在禹州市新体育场北门将郑某抓获。

据郑某供述,8月13日与她一起注射毒品的还有吴某(女)。了解到吴某还在某小旅馆,民警再次出击,成功将吴某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依照上述法律,禹州警方对吴某、郑某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以贩养吸

男子被刑事拘留

今年7月底,禹州市公安局磨街派出所民警入户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专项活动时,获取了魏某(男)贩卖毒品的线索。

对上述线索,磨街派出所所长范自强高度重视,带领全所民警认真研判,制定了抓捕魏某的具体方案。

7月31日18时许,范自强带领民警赶赴禹州市神垕镇魏某住处附近,蹲守约两个小时,当日20时许,发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该男子戴着一顶鸭舌帽,体貌特征与魏某非常相近。民警果断出击,成功将魏某抓获,当场从魏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若干。经讯问,魏某供述了其以贩养吸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有关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将魏某刑事拘留。

禁绝毒品

人人都有责任

毒品好像是一个恶魔,不仅对吸毒者,而且对其家庭、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一旦沾染上毒品,贩毒者、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还会破坏家庭,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另外,毒品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安定。

禁绝毒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禁毒的责任和义务,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携起手来,共筑反毒、防毒、拒毒的“铜墙铁壁”。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该小心防范,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自觉同涉毒违法行为斗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吸食毒品,也不能在任何地点或住所容留他人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