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鄢陵县乔某某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乔瑞峰) 8月3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乔某某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乔某某现年50岁,鄢陵县人。今年7月1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2年3月,乔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建“巡逻队”,统一购置服装,配备巡逻车,对进入鄢陵县境内的外地红砖车辆进行拦截,强迫外地砖车司机服从其管理,强行收取卖砖款提成,对不服从管理的砖车司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敲诈勒索,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非法控制鄢陵县红砖交易市场。为逃避打击,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乔某某、赵某某退居幕后指挥策划,注册成立鄢陵县某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由马某某(已判刑)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在以鄢陵县为主的区域,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7月28日,此案一审开庭,鄢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冀超良担任审判长,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亚峰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持续约8个小时。8月3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乔某某在该组织中系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乔某某虽未直接参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但其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成员从事与该组织有关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全部犯罪负责。故,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