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催签函

沈雨雷先生:

您于2019年8月15日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石·星海湾14号楼1单元2402房。合同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合同总房款:372923元;已付首付款:167923元;贷款金额:205000元。按合同约定,您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手续,且能够办理完毕贷款审批手续,直至贷款到账。

现您已严重逾期。我公司人员已多次督促您办理贷款手续,但您均未按我公司通知履行贷款办理事项。

现函告于您,在接到我公司通知起,7个工作日完成按揭手续提交并配合完成银行终审。如超过我公司催告期限您仍未提交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7条7.2约定,您仍未准时办理好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我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约定权利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出售该房源,并扣除买受人总房款10%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为保障贵我双方权益,请您接函后依约办理按揭签约事项直至贷款到账。

联系电话:2215888、2215999

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