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充电不规范引发火灾 车主可能负刑事责任

消防员提醒电动车车主,勿在楼道和室内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

本报讯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娅囡)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昨日,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火灾案例,提醒电动车车主勿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

今年4月8日凌晨,上海市徐汇区一居民楼三层发生火灾。经查,刘某与孙某为合租室友。4月7日22时许,两人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时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带至房间充电。次日1时许,孙某的电动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失火,致刘某死亡。8月6日,法院依法认定孙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充电不规范引发火灾,电动车车主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员提醒电动车车主,电动车严禁进楼入户,不要在楼道、室内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不要“飞线”到楼下给电动车充电。如果长时间不使用电动车,最好将电瓶拆掉,防止线路短路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