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转租厂房供他人非法炼铅 翁婿俩获刑又受罚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丽萍

恢恢法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建安区一对翁婿明知他人租赁厂房是为了非法炼铅,不仅不阻止,还出资租赁厂房并安装炼铅设备,再转租给炼铅人赚取租金。9月15日,记者从建安区人民法院获悉,经一审、二审,翁婿俩连同炼铅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易某家住建安区桂村乡,现年31岁。2017年11月,易某经人介绍得知安徽人赵某急需租赁厂房用于炼铅,且租金不菲。虽然明知赵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但易某还是找到岳父代某商议。按照商议结果,易某在建安区某村租赁一间厂房,代某出资按照赵某的要求对租来的厂房进行改造并安装炼铅设备,然后转租给赵某赚取租金。厂房改造好后,易某、代某以每月6万元的租金租赁给赵某。赵某拉拢吕某(另案处理),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非法炼铅。2017年12月5日,该炼铅窝点被建安区环保局清查,现场查处废旧铅蓄电池55.6吨、成品铅锭42吨。2018年7月,代某、易某投案。2018年11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年初,此案由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代某、易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7.6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代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今年4月,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易某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易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