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真是太谢谢你了!要不是你费心,我不会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这是我早上在自家园子里摘的葡萄,你一定尝尝……”日前,家住建安区蒋官池镇的白某专程赶到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为该法庭副庭长吴真真送去新鲜的葡萄和饱含谢意的锦旗。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喷了4袋“梢无忧”
40亩葡萄不长了
白某现年57岁,前些年承包40亩地种葡萄。在他的精心培育下,这两年,葡萄进入盛果期。
2019年5月16日,正值葡萄初花期,白某到常去的某农资店购买6袋“梢无忧”微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以下简称“梢无忧”),每袋22元,共计132元。该店负责人翟某告诉白某,“梢无忧”无论是在葡萄开花前还是开花初期,都可以全树喷洒。当天,白某回到葡萄园,把4袋“梢无忧”按一定比例稀释后,全部喷洒到葡萄树上。10天后,白某发现40亩葡萄树的果实停止生长,出现果穗不拉长、果粒不膨大等情况。
经许昌市植保植检站鉴定,登记为水溶性肥料的“梢无忧”添加了隐性农药成分“多效唑”。葡萄生长不良是因为在花期使用了“梢无忧”。经评估,白某损失约44万元。
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2019年年底,白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农资店承担赔偿责任,“梢无忧”标识上载明的生产者郑州某农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种植户胜诉
某农资店赔偿44万元
今年3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某农资店销售的“梢无忧”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被告某农资店将“梢无忧”销售给原告白某使用,致原告白某栽种的葡萄生长被严重抑制,给原告白某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某农资店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郑州某农化公司,其虽为“梢无忧”标识上载明的生产者,但经调查,排除生产、经营“梢无忧”的嫌疑。
今年7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农资店向原告白某赔偿损失44万元,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析理
当事双方服判息诉
“本案事关农民收益,社会影响大,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此案承办法官吴真真告诉记者。为促使当事双方服判息诉,使赔偿款尽快到位,一审宣判后,魏都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释法析理,力求妥善解决此事。
对某农资店负责人翟某,吴真真苦口婆心地进行劝说:“作为农资店经营者,你不经核实销售违法产品,确实影响了白某一年的收成。按照法律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农药均是违法行为,销售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得负刑事责任。”同时,吴真真劝白某客观评价自己遭受的损失,希望其看在双方过去长期友好合作的份儿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经吴真真耐心调解,翟某诚恳地承认错误,表示其虽不是故意的,但愿意赔偿白某,希望互谅互让减少赔偿金额。由于翟某认错态度诚恳,白某亦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翟某赔偿白某30余万元。
拿到赔偿款后,白某专门制作一面锦旗,上书“一心一意为民办事 依法办案快速到位”,送给吴真真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