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卤肉时加入罂粟壳 违法犯罪受处罚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晓芹

听说罂粟壳能增味提鲜,襄城县的田某便每次卤肉时放入一颗。殊不知,在我国,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11月1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年过古稀的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田某现年72岁,家住襄城县某村。田某的女儿在村里开了一家超市,田某抽空就去超市干些杂活儿,并卤一些肉放在超市里卖。为使卤肉味道鲜美,今年6月以来,田某除了放花椒、八角、辣椒、桂皮等大料外,还添加了大烟壳,也就是罂粟壳。

今年8月21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剩余66颗罂粟壳被公安机关查获。10月26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田某提起公诉。10月2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此案。

“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之一,罂粟壳是成熟的罂粟果实去掉籽后的部分。罂粟壳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生物碱,长期食用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导致上瘾甚至中毒。”此案的承办法官任双军说。据介绍,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罂粟壳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能添加于“火锅底料及小吃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田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任双军说。

经审理,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予以支持。田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田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在此,任双军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除把罂粟壳当调料外,一些人私自种植罂粟当菜吃。事实上,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即便是一株也属于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切勿相信民间传言,应增强拒毒、防毒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私藏罂粟果实、罂粟壳的违法行为。”任双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