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伪造借条去起诉 既输官司又受罚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彩燕

人无信不立。家住魏都区的刘某打官司索要货款,竟然伪造一张借条,结果败诉又被罚!11月2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审结。鉴于刘某提供的借条系伪造,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刘某年过六旬,在市区开了一家轮胎门市部。今年4月,刘某将诉状递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刘某诉称,2017年6月,家住建安区的赵某到其轮胎门市部购买价值4600元的轮胎,由于没有现金,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了金额、利息。他多次催要,但赵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出具了借条、电话录音。赵某对电话录音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欠刘某轮胎款。此外,赵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借条系虚假证据。为查明真伪,赵某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得知赵某申请笔迹鉴定后,刘某多次向法庭申请撤诉。赵某表示,无论刘某撤诉与否,他都要等笔迹鉴定结果出来,还原事情真相。

6月20日,笔迹鉴定结果公布,鉴定意见为“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赵某所写”。对于笔迹鉴定结果,双方均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案承办法官司忠信介绍。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借条上的签名经鉴定并非赵某所写。因此,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另外,刘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刘某要求被告偿还轮胎款4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定诉讼费、鉴定费由刘某承担。此外,该法院认为,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不仅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侵害另一方当事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司忠信说。

借助本报,司忠信提醒广大群众,诚信诉讼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