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法眼

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男子被行政拘留五日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警事提醒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12月以来,禹州市公安局履职尽责,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12月16日,记者从该局获悉,该局范坡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男子黄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身边的事】

为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2日下午,范坡派出所组织民警、辅警深入辖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及排查工作。

当日16时许,该所民警王锋涛带领辅警王超、刘颜明到禹州市范坡镇朱集村走访宣传时,听村民说黄某开办的超市售卖烟花爆竹,遂立即前往检查。经检查,民警在超市仓库内发现黄某非法储存的鞭炮14箱。对于这些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予以收缴。对于黄某,民警将其带回范坡派出所进行调查。

在范坡派出所,民警耐心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向其讲解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的风险及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严格遵守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由于黄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节轻微,且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禹州警方依据有关规定,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会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进一步优化环境,维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市民营造更加平安、祥和、有序的人居环境,2016年10月,我市开始施行禁燃禁放规定。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享受健康的环境是每个群众的权利,保护良好的环境是每名市民的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每名市民都应从严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从日常做起,既不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又不燃放烟花爆竹,用实际行动凝聚保护环境正能量,做许昌蓝天的“建设者、受益者”,做传播文明风尚的“践行者、志愿者”。

发现有人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市民可以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